权威律师:CAS仲裁翻案比率约为7% 撤销情形有限

https://www.8bo8.net_2020-02-28 23:11_来源:新浪体育
国际仲裁法庭 国际仲裁法庭

  2019年11月15日,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一案(CAS 2019/A/6148)在瑞士蒙特勒开庭。该案相关事件当晚的激烈冲突、案件各方的各执一词、在听证会结束后陆续公布的视频,以及尿检官自认“职业是建筑工”[1], 无不为本案蒙上了离奇的色彩,更何况这离奇事件发生在我国家喻户晓的“头牌”运动员。

  缺乏法律基础或未能深研此案的普罗大众自然会被离奇、近乎戏剧化的现场冲突吸引眼球,或是为某些一知半解或各有立场的报道所牵引。再加上霍顿、斯科特等外国游泳运动员在光州世锦赛期间的示威推波助澜,本是典型的体育争议解决程序,却无可避免地参杂了体育以外的因素。

  在一片迷雾中,怎样尽可能保持客观理性,形成独立的,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判断?如何在“西方思维”拥有绝对话语权的国际体育中知己知彼运筹帷幄,合理利用规则但绝不越界曲解规则?我国体育界及体育从业者又应从本案及围绕本案的纷扰中汲取什么经验教训?为探讨上述问题,我们联手亲赴孙杨案公开听证的本文作者推出《理性思考孙杨案》系列特稿。

  本文作者是一名专注体育法与国际法的中国律师,擅长体育争议解决,在中美两国的法学院与律师事务所完成法律素养训练与职业经验积累,拥有中国与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

  懒熊专栏作者 | 蔡果律师

  ▲CAS所在地本位于瑞士洛桑,因此案向媒体和公众开放,原有设施无法容纳,因此开庭地点调整至距离洛桑半小时火车车程的蒙特勒。

  ▲蒙特勒宫(Montreux Palace,当地一间豪华酒店)的附楼被布置为本案的听审室。

  PART 1:孙杨案程序概述

  本案是WADA援引《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13.2.1条赋予WADA针对国际级运动员的独立上诉权,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上诉FINA内部反兴奋剂机构(Fina Doping Panel)于2019年1月3日对同一事件作出的决定,即孙杨在2018年9月4日的事件中没有兴奋剂违规( “Sun Yang has not committed an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FINA得出此结论的依据是,采样机构IDTM派出的三位工作人员中的两位(血检官和尿检官)缺乏《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中强制性规定的、样本采集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授权,因此当晚的检测工作是在不恰当的基础上开始的(“not properly commenced”)[2] 。FINA Doping Panel同意孙杨一方的观点,认定当晚抽取的血液并非ISTI 项下或《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样本”(sample);当晚由IDTM公司代表FINA试图进行的检测行为无效(“invalid and void”)[3] ;由此,该检测不可能导致兴奋剂违规。

  WADA对ISTI规则显然有不同理解,因此将争议上诉至CAS。需注意的的是,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13.1条,在CAS下达裁决前,被上诉的决定(在本案中即FINA Doping Panel有关孙杨没有违规的决定)有效性不受影响。因此,孙杨不受CAS上诉程序影响,于本年7月份参加韩国光州世锦赛,从法律的角度并无不妥。面对某些外国运动员的质疑或挑衅,完全可以从法律层面有理有节回应。

  ▲孙杨案的仲裁庭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Romano Subiotto皇家大律师(由WADA任命);Franco Frattinii法官(由CAS上诉部主席指定);Philippe Sands皇家大律师(由孙杨和FINA任命)

  CAS根据其《仲裁规则》第54条组成了三人仲裁庭,双方均有权任命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仲裁庭主席)由CAS上诉部主席指定。

  WADA任命的仲裁员系英国/意大利籍的Romano Subiotto皇家大律师;孙杨方任命的仲裁员系英国/法国籍的Philippe Sands皇家大律师,伦敦大学教授,系一名在国际公法领域享有盛誉的学者型律师。仲裁庭主席为意大利人Franco Frattini,他是一名退休外交官,自2014年伊始担任意大利体育法庭的法官。

  三位仲裁员均系六十岁上下的白人男性,这也是国际仲裁中很常见(也被人诟病)的现象。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员的使命是公正审理案件,即使是一方任命的仲裁员也需要不偏不移,但时常能起到帮助其任命方澄清立场的作用(例如对关键事项提问,或提请其他仲裁员关注对其任命方有利的点)。

  下文会提及,孙杨方任命的Philippe Sands教授问出了许多直击本案要害的关键问题,其中一些问题,若展开辩论,或许对孙杨是有利的。

  孙杨在2018年9月4日当晚是否有兴奋剂违规、是否应被禁赛,简言之,他的整个运动生涯和个人名誉,将由上述这三名仲裁员组成的CAS仲裁庭以裁决(Award)的形式决定。由于CAS裁决的性质是瑞士法项下的仲裁裁决(且本案有国际要素,因为孙杨是一名中国运动员),根据《瑞士国际私法典》(PILA)第190条,一方当事人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具体为PILA第190条第(2)款所列情形)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CAS裁决。

  但是,瑞士联邦法院有权撤销CAS裁决的情形相当有限,因为瑞士最高司法机构不会对仲裁庭就事实的认定、规则的解释、适用及推理作实质审查,而仅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即只有在仲裁庭的组成、独立中立、管辖权有严重瑕疵,或是违反仲裁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情形下,CAS仲裁裁决才可能被瑞士联邦法院撤销。自CAS成立以来,这一翻案比率极低,约为7%。[4]  

  在孙杨案公开听证结束时,仲裁庭已向孙杨和FINA,以及WADA确认,所有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正当性表示满意。因此,孙杨案在瑞士联邦法院翻案的可能性仅在理论层面存在,在现实中机率几乎为零。被广为诟病的翻译问题本是严重到足以影响正当程序,构成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不利裁决的理由,但因为该翻译是由孙杨一方选任的,且双方后续通过校对的方式进行补正,因此也很难以翻译瑕疵为由申请撤裁。

  可以说,上述三位仲裁员下达的CAS裁决,即是决定孙杨运动生涯的最终定论。

  Part 2:争议焦点

  CAS公开听证明确了以下事实,即2018年9月4日,IDTM代表FINA抽取了孙杨的血液,但放置血液的密封箱被破坏,血液也未被带走;据孙杨方坚持(且WADA未明确反对),该份血液仍然存在;当晚尿检程序因孙杨方的反对没有进行。本案因此不存在对运动员不利的血检或尿检结果,因为当晚的检测没有完成,也再也不可能完成(当晚抽取的血液已时隔多日,且脱离了采样机构IDTM的保管,不可能符合ISTDB附件K中对保管链条及样本在途时间的要求);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不合规的理由,拒绝接受其检查。

  根据听证现场WADA律师陈词,WADA对孙杨的兴奋剂违规指控是“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Tampering)和/或“拒绝提供样本” (Evading, Refusing or Refusing to Submit To Sample Collection)。《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对“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Tampering)的定义是干扰兴奋剂检测过程的行为,比如故意或尝试干扰兴奋剂检测官员,恫吓潜在证人等。

  如果WADA对孙杨的指控成立,这将是孙杨第二次兴奋剂违规 (第一次发生在2014年,被处罚禁赛三个月),处罚将翻倍。取决于仲裁庭认定的孙杨过错程度,WADA诉请CAS裁判孙杨被禁赛二年至八年。若CAS仲裁庭认定孙杨确有兴奋剂违规,无论处罚期限长短,孙杨不仅将无缘2020年东京奥运会,在2019年7月光州世锦赛夺得的两枚金牌也将被剥夺。这也意味着,拒绝和孙杨一起登上领奖台的霍顿将有机会递补光州世锦赛男子四百米自由游项目的金牌。[5]  

  虽然本案的疑点不一而足,围绕本案的纷纷扰扰甚至超出了体育和法律的范畴,当我们从一片混沌中抽丝剥茧,明晰本案的焦点是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不足的理由拒绝接受其检查,就可判断,CAS仲裁庭需要对以下问题做出决定: